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四十三条  本商会的收入来源于:

(一)会费; 
(二)捐赠; 
(三)政府资助; 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 
(五)利息;  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监督检查。本商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
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主要用于:
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本商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四十八条 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九条 本商会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五十条 本商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,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   第五十一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   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